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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2

发布时间:2016-09-02 | 文章来源:技术交流 | 阅读量: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 。英文缩写:CADBM。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单位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和社会服务,以促进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等;
(二)开展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装饰装修行业信息,发布装饰装修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等;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
(四)开展行业先进、适用技术、新产品和创新模式的推广应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行业领域的技术成果评价、鉴定等;
(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举办行业发展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六)根据规定参与出版装饰装修材料刊物,建设相关网站,开展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相关宣传教育活动等;
(七)推动建立行业自律和行为规范,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八)推动和促进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与装饰装修材料有关的业务工作;
(十一)为政府、企业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的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出申请,均可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经协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和全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装修装饰材料行业,熟悉和了解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情况,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任职期间,如调离本单位,原则上由本协会提出推荐人选或由其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理事会批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届内调整,须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注销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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